|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唐山市众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鼎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宏旺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148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8元,减半收取计3174元,由原告***负担912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