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安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文安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文安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减半收取6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69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