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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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富鉮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恒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昊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惠州市昊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恒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退回快递费用15425.7元,并支付孳息(该孳息以快递费用15425.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5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快递费用15425.7元全部退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已预交190元),由被告惠州市昊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惠州市昊颖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