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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欠款7493838.63元; 四、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利息(以7493838.63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建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2920元,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044元,由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68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920元,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044元,由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68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