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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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共计87984元(被告***已付37446元应予扣减); 二、被告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负担215元,被告***负担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