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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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易木华堂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易木华堂家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1490.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955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407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6865.65元,合计381981.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元,被告易木华堂公司负担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