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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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华泽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濮阳市裕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华泽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市裕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鲜奶运输款、青贮饲料款121,205元; 二、被告河南省牛嬷嬷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安阳华泽生态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63元,由被告安阳华泽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