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提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南阳市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德法除残疾赔偿金外的其他相关赔偿费用7150.2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变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提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阳市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德法残疾赔偿金163753.2元”; 三、驳回刘德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刘德法承担2900元,由南阳市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承担100元;鉴定费4300元,由刘德法承担1075元,由南阳市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承担3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25元,由刘德法负担6075元,由南阳市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