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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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广利宏远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 安徽省临泉县精粉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临泉精粉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70元(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290000元为基数,自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8月18日止、2020年9月24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6.375‰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9元,由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