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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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合计25765.06元; 二、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医疗费款394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负担192元,被告***负担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