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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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 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81719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1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以3817196元为基数计算); 二、驳回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60元,由嘉峪关市江嘉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2795元,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3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