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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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伍恒工业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市金能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江油市伍恒工业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砂石加工生产线买卖合同》、2019年8月20日签订的《砂石加工生产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江油市伍恒工业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砂石加工生产线一套(包括1,149型喂料机一台,750×1,060鄂破机一台,800×1.2米喂料机一台,1,400圆锥破二台,2470双轴振动筛(三层和两层)各一台,9,500制砂机一台,1.5×7米搅沙机一台,300方尾沙机一台,45千瓦水泵一台,以及操作室(含室内所有机器操控柜)、输送带、输送架、抽水设备一套、高低压电缆线、职工宿舍板房五间,由原告自行拆除并承担拆除费用)。 三、被告江油市伍恒工业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向***赔偿砂石加工生产线占有、使用期间的经济损失30万元/月。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江油市伍恒工业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负担9,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