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茂名市思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州市古丁中学应支付尚欠货款147579元并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茂名市思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从2012年10月2日起按1992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3年3月27日,从2013年3月28日起按1475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被告高州市古丁中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3元,由被告高州市古丁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