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奥资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直接汇入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领的中国建设银行沧州朝阳门支行62×××62账户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16298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河北奥资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9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2078元,由被告***负担313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3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