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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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乾创科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津市人民法院(2020)晋0882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津市人民法院(2020)晋0882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260442.7元(其中17500元直接付给被上诉人***,其余242942.7元付给被上诉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