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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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息(截止至2020年4月27日,已产生利息6337.7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5元,减半收取计2947.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