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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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账号为25×××74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8677.72元、利息8509.94元、费用1307.74元(利息及费用截至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账号为25×××37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412.06元、利息2407.99元、费用593.04元(利息及费用截至2020年10月5日,2020年10月6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