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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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宏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威远双宏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宏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801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480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扬州宏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1元,由被告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及后续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成都宇盛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