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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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春之百合(北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68946号 原告:梵克雅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亚尼克·谢纳德。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春之百合(北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梵克雅宝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春之百合(北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之百合公司)、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袋时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