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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春之百合(北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68946号

原告:梵克雅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亚尼克·谢纳德。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春之百合(北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梵克雅宝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春之百合(北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之百合公司)、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袋时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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