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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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6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