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815.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4815.1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6元,减半收取1643元,由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