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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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 山东耀昌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耀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货款18275165.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50.99元,由被告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