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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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高远旭与被告青岛东方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场进驻合同书》和《东方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2020年6月23日解除; 二、被告青岛东方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高远旭履约保证金80125元、POS机押金2500元、装修押金1万元、玻璃门押金4000元,租金及物业费15951.11元,共计112576.11元; 三、被告青岛东方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远旭电费卡、水费卡、燃气费卡、购物卡结算余额共计7693.99元(3874.51元+1843.8元+1979.75元-4.07元); 四、反诉被告高远旭支付反诉原告青岛东方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燃气费2万元,房屋空置损失21073.92元; 五、上述二至四项折抵,被告青岛东方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远旭人民币79196.18元; 六、驳回原告高远旭及反诉原告青岛东方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33元,由原告负担689元,被告负担26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394元,反诉被告负担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