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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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金晟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39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