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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瑞隆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1932号

原告:长春瑞隆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阮正洁。

原告长春瑞隆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长春瑞隆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2-20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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