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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38414元并支付利息(以103841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4元,减半收取10672元,由无锡聚能公司负担4696元,深圳聚能公司负担5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