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
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损失807827.9元;

二、驳回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957元,由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878元,由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74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957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裁判日期 2019-9-2
发布日期 2020-0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