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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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营口鑫滨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营口鑫滨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3,401.44元及计算至2020年5月6日的利息9,087.25元,本息合计412,488.69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给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三、原告对被告***抵押的登记在营口鑫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6元(原告预交3743元),由被告***承担并直接向原告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书自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