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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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隆阳区恒和汽车修理厂修理费3100元。 二、驳回原告隆阳区恒和汽车修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