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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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复息)26270.073元(己计算至2020年11月22日止,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531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