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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上虞晓达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绿洲印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604民初881号

原告:绍兴上虞晓达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阮友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文,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绍兴上虞晓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4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被告以浙江绿洲印染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购买分散黄染料,共计货款2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绍兴上虞晓达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000元,自2021年3月份起至同年8月份止,于每月最后以一日前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需按照金额24000元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且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就其中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绍兴上虞晓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绍兴上虞晓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学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伊丽

书记员 俞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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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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