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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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30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有效; 二、被告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以816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负担723元,由被告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