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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唐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百赛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唐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1966952.08元及违约金862000元,其余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1966952.0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9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2%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成都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成都唐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百赛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5万元出质股权数额(编号为51010710030)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成都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持有的成都百赛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5万元出质股权数额(编号为51010710031)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成都百赛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唐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成都百赛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唐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成都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27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4327元,由原告成都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6827元,被告成都唐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百赛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3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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