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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人民币176171300元及利息(以176171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8952.34元,由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