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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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必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焦作市恒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沁阳市凯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沁阳市凯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包括车辆损失126525元、施救费15150元、鉴定费2674元)144349元。 二、驳回原告沁阳市凯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4元,由原告负担284元、被告负担2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