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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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 仪征苏豪制衣有限公司 仪征龙威制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仪征苏豪制衣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贷款本总共计3972128.27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7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律师费用90000元。 二、被告仪征龙威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仪征龙威制衣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仪征苏豪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9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仪征苏豪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仪征苏豪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