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41634.79元,杂费90元,截止到2016年5月26日止的滞纳金14863.93元,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止的零售利息9773.45元,及以41634.79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459.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459.0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