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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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淳武家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风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风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高淳武家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97133.82元(暂计至2020年7月16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高淳武家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28元,由被告江苏风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