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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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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智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长春、济南派遣员工2019年8月和9月的工资154,306.84元及相应的损失(从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4,306.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智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774,848.64元及相应的损失(从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74,848.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1.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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