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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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租金自2017年4月14日起以钢管810米(0.006元/米/日)、扣件5706只(0.0035元/只/日)、10公分套管270只(0.009元/只/日)、20公分套管79只(0.009元/只/日)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钢管810米、扣件5706只、10公分套管270只、20公分套管79只(如不能返还,按23254元赔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1元,由原告负担371元,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