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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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期限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保全费6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