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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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xxx账号为XXXXXXXXXXXXXX1511、招商银行xxx账号为XXXXXXXXXXXX1626及招商银行xxx账号为XXXXXXXXXXXX4613内的存款共计347034.5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55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