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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市古奇鞋业有限公司
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明思特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明思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7567.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明思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71773.5元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71773.5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25794元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25794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明思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3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41元,共计1285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20元,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明思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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