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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9837元,该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元,由被告宜阳县跃飞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