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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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刘刘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河南刘刘置业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GY16002928492)。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