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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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天路(廊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公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公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时代天路(廊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114391.82元; 二、驳回时代天路(廊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杭州公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56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604元,由时代天路(廊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74元,由杭州公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5元,由杭州公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时代天路(廊坊)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公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