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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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洲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款和板车使用费共计1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期间,按2020年11月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元,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