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6107.5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被告***负担1101元,原告***负担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