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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理赔给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代为赔偿案外人应益品的财产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1169.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应理赔给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代为赔偿案外人应益品的财产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644.2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车辆评估费、停运损失、停运损失评估费、案外人财产损失评估费24320.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应赔偿原告***车辆评估费、停运损失、停运损失评估费、案外人财产损失评估费10423.2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754元,依法减半收取3377元,由被告***负担2364元,被告***负担1013元。重新评估费204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担1431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