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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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宿豫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宿迁市超群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苏13执恢10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宿豫支行、宿迁市超群米业有限公司、宿迁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吴超群、闫泗英: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宿豫支行与被执行人宿迁市超群米业有限公司、吴超群、闫泗英、宿迁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宿中商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宿豫支行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